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持正常使用(核心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重型柴油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三千元罚款。 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不得以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排放检验为目的,提供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维修服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处一万元罚款。 生态环境部门:主要管理重型柴油车及非道。重型柴油车及非道要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非道要进行编码登记,实行环保标牌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处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机动车排放维修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备案的维修单位名录。